《正义论》(英语:A Theory of Justice)-jhon wrals

《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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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英语:A Theory of Justice),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公平即正义),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有时候的某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奇怪或正当。
假设你是一个特别委员会的成员,这个委员会的任务就是为将来世界制定法律。你必须考虑到这个法律的每一个细节,因为一旦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而且所有人都签了字,委员会所有成员就要被弄死,死后委员会所有成员会立即复活,并生活在这个他们制定了法律的社会里,但是重点是他们不知道他们复活后会处在社会的什么位置。那样的社会将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它是从平等中产生的。
等等,但是,万一你我现在就碰到这样一个社会呢?(哈哈哈哈哈)
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或政治学科系中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
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或政治学科系中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是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政治行为的价值,探讨“应然”问题。政治哲学研究的是关于政体、法律、正义、自由、财产和执法等权威的合法性基本问题如:这些概念是什么?为什么需要他们?什么使一个政府具有合法性?政府缘何保护何种自由和权利?政府缘何而生、采取何种形式?何谓法律?公民需要负起何种义务?何时可以合法地推翻一个政权?
政治哲学有两个重要的方面: 定义了所有权和管制资本运作的政治经济学,以及由真相和证据决定法律判决的制度。各种司法理论至少部分来源于上述观点。
古典时期
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是权力的本质和形式;更具体地,政治哲学所牵涉的是政府统治的适当原则。
身为学术学科之一,西方的政治哲学起源可以追溯回古希腊,当时城市和国家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政治组织形式,包括了君主制、专制、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和民主制。根据传统的观点,雅典人苏格拉底是政治哲学的创始人。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一书成了政治哲学的经典作品,也被亚里士多德所吸纳。罗马人的政治哲学受到斯多噶学派的影响,罗马的政治家西塞罗也写下有关政治哲学的作品。
斯多葛主义
斯多葛主义又称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的四大哲学学派之一,也是古希腊流行时间最长的哲学学派之一。(注:古希腊另外三个著名学派是柏拉图的学园派,亚里斯多德的逍遥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从公元前3世纪塞浦路斯的芝诺创立该学派算起,斯多葛主义(斯多葛学派)一直流行到公元2世纪的罗马时期,前后绵延500年之久。
一般认为,斯多葛主义的历史分为早期、 中期和晚期三个阶段,早期的代表人物除了芝诺以外,还有克雷安德和克吕西波;中期的代表人物有潘尼提乌、波昔东尼、西塞罗等;晚期的代表人物是塞内卡、爱比克泰德和奥勒留。
斯多葛主义源起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它同当时的怀疑主义、犬儒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一样,都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所不同的是,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从政治学方面讲,主要有以下四点:
自然法思想
世所公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巨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这种自然法思想导源于斯多葛主义的宇宙观,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命运”,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 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在西塞罗看来,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 正是斯多葛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的个人
个人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独特观念,它在非西方的政治文化中是不存在的,这种个人主义观念在西方可说是古已有之,而最早、最鲜明又最系统地表达个人主义观念的哲学家是斯多葛主义,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在城邦体制瓦解以后,在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重新解说中提出来的。
在古希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城邦时代,个人(主要指作为公民的个人)与国家几乎是溶为一体的,个人(公民)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国家(城邦)则是公民生活围绕的中心,城邦兴衰与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城邦时代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均视个人为城邦国家的一部分,在国家之外独立存在的个人——这种观念是城邦时代的希腊人从来都不曾有过的。
在城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个人与国家之间紧密而融洽的关系也随之终结了,希腊人不得不学会过单独的生活,而且还得学会在一种新的社会联合体的形式下,即庞大帝国的形式下生活在一起,这种帝国在规模和人数上都远远大于城邦,尤其是政治上的独裁专制,将一般民众统统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因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日益疏离,这种状况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塔恩所指出的:“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或自治的城市国家的一分子的人已经同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了,作为一个人的人则是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的。”
由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疏离、个人日益从政治生活退回到个人生活,日益关注个人的精神世界,这实际促成了个人的某种解释和个人主义的萌发。
斯多葛主义便鲜明地表达了一种个人主义观念,在斯多葛主义看来,个人本身即是自足的,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和顺乎自然,不需假以外求,任何外在的功名和事物都无助于个人的自足和幸福。这样,斯多葛主义以一种伦理学的方式初步表达了个人主义的观念,即独立的个人是自足的、完美的和可行的。虽然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但它却为现代个人主义奠定了某种基础。
世界主义的滥觞
在西方,世界主义的观念也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
当然,它首先是对当时政治现实的一种反映。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解体以后,人们生活在一个更大的帝国之中,这种大型帝国,不论是马其顿还是罗马都拆除了种族间的屏障,使各种族的人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促进了种族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使得原有的狭隘的种族观念逐渐淡化,一种世界主义思潮悄然兴起。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个人主义必然从逻辑上引伸出某种形式的世界主义观念,因为独立存在的“个人既要考虑如何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又要考虑同其他个人的关系(他就是同这些个人构成了人们居住的世界的);为了满足前一需要,就产生了研究行为的种种哲学,而为了满足后一需要,则产生了有关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某种新思想。”“个人的生活和孤立的意识也有其相反的一面,这就是人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人,是种族的一员,具有到处大致相同的人类本性。斯多葛主义由他们的平等思想推出的结论是:人类一体,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优于个别种族、国家的关系。因此,要树立一种超越单一种族和国家的世界主义新观念。
平等的观念
在人类一体的世界主义观念中,斯多葛主义发现,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
西塞罗曾指出,在给人下定义时,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更为可贵的是,在奴隶制普遍存在,奴隶不被当作人看待的时代,斯多葛主义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塞内卡就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奴隶制是不道德的,他还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的方式,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
可以说,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平等的观念是由斯多葛派提出的,虽然它还仅仅表现为一种观念,并未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一种诉求,但它毕竟是后代平等政治追求的理论前提。
早期奥古斯丁的基督教哲学便是将柏拉图的思想重新以基督教方式改写。基督教思想的主要变更是减少了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世界的司法理论,并强调国家应该运用仁慈的治国方式,以作为道德的榜样。
中国主流
在中国,孔子、孟子、墨子、和法家思想,以及印度的考底利耶,都试著寻求回复政治统一和稳定的方法;前三者都诉诸于人类的善性,而法家则主张对人类施加纪律。在印度,考底利耶也发展了一种类似法学和马基维利的论点。如同希腊一般,中国和印度的古文明都是在统一的文化上产生许多的思想分支。在中国的哲学家们发现他们不得不面对当时社会和政治上的崩解,而极力寻求能够解决文明危机的方法。
重要的政治哲学家
以下列只是一些最重要而最权威的思想家,尤其是那些特别专注于政治哲学、或是代表了其中特定学派的人。
考底利耶: 印度特有的政治思想的创始人,提出了一个社会的统治、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指导方针。
墨子: 墨家学说的创始人,提倡完全的功利主义。
苏格拉底/柏拉图: 第一个有系统地分析了一个社会的正义和利益的假设基础的哲学思想家。
韩非: 中国法家思想的主要人物,支持政府贯彻法律和采取严厉的统治方法。
马基维利:
第一个有系统分析: (1) 人民是如何与统治者达成了被统治的协议,而非自然地(或神授地)形成一个被统治的社会状态; (2) 将命令与法律之间的结构以知识论的架构表达出来,成为意识形态的先驱。
托马斯·霍布斯: 通常被认为是第一个提出社会契约概念的人,正当化统治者的行为(即使当其行为与个人利益或被统治的公民相违背时)
巴鲁赫·斯宾诺莎: 第一个分析“理性的利己主义”的人,主张个人明智的利己行为是与纯粹的理性相符合的。依据斯宾诺莎的想法,在一个所有个人都由理性指引的社会,政治权力将是不必要的。
约翰·洛克: 根基于公民在自然状态的基本权力上描绘出一种社会契约理论。主张一个权力受限和保护个人财产的政府。他的主张强烈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形成。
孟德斯鸠: 分析借由分割政府的“权力制衡”来保护自由。
大卫·休谟: 休谟批评洛克和其他人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建立在统治协议的神话上。休谟对政府抱持著现实主义态度,认为政府的角色便是以力量所铸成的,而对于统治的同意只不过是一种假设而已政府。
让-雅克·卢梭: 分析社会契约为公意的一种表达,并主张完全的民主,让大多数的人民得以行使主权。
伊曼努尔·康德: 主张公民社会里的参与行为并非一种自我保护,而是如同托马斯·霍布斯所说的,是一种道德的责任。第一个彻底分析责任的架构和涵义的思想家。
亚当·斯密: 现代经济学的创立者;解释社会如何从个人的自利行为里得益(“隐藏的手”)
托马斯·潘恩: 启蒙时代作家,他以人类权利的常识替自由民主制、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辩护。
杰里米·边沁: 第一个分析了以聚集个人利益来促进社会正义的思想家。功利主义学派的创始人。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功利主义者,也是将其命名的人;他进一步的延伸边沁的思想,将自由民主制的思想基础放置于大众和现代上,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对手。
卡尔·马克思: 很大一部分的,以历史的角度来了解社会、文化和经济。针对那些形成并控制社会行为的思想,创建了“意识形态”(无论是非)的概念。以政府的机制和社会的互动来分析阶级的基础本质。
约翰·杜威: 实用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并分析了教育在维护民主政府上所扮演的角色。
安东尼奥·葛兰西: 煽动领导权和社会构成的概念。连结了马克思、恩格斯、斯宾诺莎和其他人的概念,称之为主流意识形态论。
马尔库塞: 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思想家之一,专注于连结弗洛伊德和马克思的思想。他提出了压抑性去升华的概念,主张社会控制不只是经由直接的控制,也是经由欲望的操纵所维持的。分析广告和宣传在社会舆论上的角色。
以赛亚·伯林: 探索了文化多元论的概念,以及“消极”和“积极”自由的概念。
弗里德里克·哈耶克: 分析指出任何形式的集产主义都只可能产生中央集权的政府。支持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主张以销售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来维持法治。
列奥·施特劳斯
汉娜·阿伦特: 分析了极权主义的根基,并提出“平庸之恶”(banality of evil)的概念(寻常的专家政治如何导致悲惨的后果)。
米歇尔·福柯: 揭露了国家如何控制社会和个人的机制,和它如何形成个人的主观性。揭露谈话的行为如何能成为权力的工具。
约翰·罗尔斯: 提出了原初境况的概念作为解释社会正义的标准。也发表了对功利主义的重要批评。
善治观点
没有他,没有穿制服的他,没有自翔正义的他,没有稍有议论就指责别人同情强奸犯的他,没有在疫情期间指导或者帮助过他人的他。。。只有一群善良、朴实、正派、疲于生计的普通人。 我感到欣慰,感到温暖,感到安全! 而不是郁闷、寒冷和恐惧,乃至气愤!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非常时期,抱团取暖,议论世事,寻求安慰,牢骚几句,抱怨几下,也就罢了。而那些个他,用“正义”的思维,用“监视”的手法,看你说些什么?窥你写些什么?然后或呵斥、或封杀、或屏蔽,引出人们的种种不适和不便,乃至愤慨!但愤慨也只有和着被棉签捅到喉咙分泌的那口吐沫一起咽进肚子里。 世界杯那边的盛大、狂欢、喜悦、奔放、欢呼雀跃;这边的封控、隔离、门禁、静默、足不出户,形成鲜明的反差。我才意识到人是可以呐喊的,逆来顺受的惯性也带不走与生俱来的本能。 有一种罪恶叫“平庸的罪恶”。他不杀伯仁,但伯仁因他而死,他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 爱丽舍俱乐部西域将军
假设你是一个特别委员会的成员,这个委员会的任务就是为将来世界制定法律。你必须考虑到这个法律的每一个细节,因为一旦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而且所有人都签了字,委员会所有成员就要被弄死,死后委员会所有成员会立即复活,并生活在这个他们制定了法律的社会里,但是重点是他们不知道他们复活后会处在社会的什么位置。那样的社会将是一个公平的社会。
它是从平等中产生的。”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公平即正义),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有时候的某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奇怪或正当。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
赫拉克利特 - 流动的看待事物。
自由,民主,人权等正义平等的价值观现在基本政治哲学已经发展到善治的层面了。https://www.un.org/ uk主页,阿米塔夫•班纳吉 是联合国全球发展领导基金会项目主任。我们用笛卡尔建立一切质疑的思想工具下。对现有制度做质疑。从新整理政治体制,我们知道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打下的基础。苏格拉底的死(希腊联邦民主制度下的雅典公民投票,判决苏格拉底死刑),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的思想形成了理想国的治理方式。而亚里士多德说,我爱我师(柏拉图),但是我更爱真理。理想国是完美的理型国度也是无法实现,这就与真正的正义产生平等一样无法落地。逐步落地的四种政治制度,民主制 (在一定情况下会导致暴民政治的出现,也会导致选票制度的出现,财团集团操纵选票,用钱权去左右公民的选票),后来的内阁制(英国)也是没逃脱如此的解决,比如英国脱欧的决定和公民分裂等问题。总统制导致的腐败,利益集团等问题。拉丁民族建立的双首长制(左右共治)比如法国无法摆脱权利的不集中无法做成真的改变,政府政策的效率低下导致的瘫痪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到达一定程度,信息爆炸导致理念无法完整的通过形而上学的方式呈现给大家,这样就出现了将理念简单包装,二元化,快速推广。而理性的二元化,用感性的方式最高效,因为没有时间去仔细思考的人们,不使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去检验,才可以更快地进行投票与洗脑。感性更容易接受,更容易操纵与处理,导致了理性被感性去偏差,脱离事实,变为欺骗阴谋谎言等。感性中最快速让人们接受的是对与错、善与恶,对立与分裂开始产生,变为相互仇恨欺骗,特朗普就是例子,白人至上,民粹主义,单边主义。美国英国等,中国是民主国家,属于民主制度的(混合体)如何才是好的制度呢?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呢?因为我们生产力的低下,利益还存在,集团还存在。也就质疑了,笛卡尔说,除了质疑本身是对的,我们问自己那么什么是真什么是对。再看阿米塔夫•班纳吉 https://www.un.org/zh/chronicle/article/20876 的文章所支出的(全球善治与国家善治中的领导力),我们可以用善治去检验对制度的质疑,用公民的幸福和民生去看待结果,这不就是制度的流动性,并不需要注重制度本身是什么吗?赫拉克利特的不断变化流动的方法,用公民看待制度是否是善治的方式,去看待是否需要改变制度,让正确和制度本身不成有关系,因为制度是可以质疑的,制度是可以改变的。制度是可以用公民是否得到了善治去衡量的。
除了质疑是对的,那么什么是真的对的。不就是为了变为对解决善治问题的领导力才是真吗?
更根本的说,善治目标的出现,源于治理的失效(人们的质疑)。
治理失效的具体表现:
1、与治理相关的制定政策过程这一复杂现实,与据以解说政府而为之辩护的规范相脱离;
2、各方面的责任趋于模糊,易于逃避责任或寻找替罪羊;
3、由于对权力的依赖,以至并非原来所求,而于政府影响不良的结果愈加恶化;
4、既然有了自治网络,政府对社会应负什么责任便难以明确;
5、即使在政府以灵活方式控制和引导集体行动之处,治理仍然可能失败。
善治源于失效,疑源自于真。
综合概括原因:
1.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日益壮大。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2.善治比传统的善政的使用范围更大。善治不受政府范围的限制,公司需要善治,社区需要善治,地区需要善治,国家需要善治,国际社会也需要善治。 3.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在全球化时代需要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但是这一新的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只能有善治来实现。 4.善治是民主化进程的必要后果。民主化的基本意义之一是政治权利日益从政治国家返还于公民社会。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实践和不断用时间去检验创造出来的,是共产党集体领导的和我们每个中国公民一起努力创造出来的,生活从一穷二白走到今天小康,可以说是经过善治检验的。
我们该怎么做,我们依旧需要努力去做,基于正义,用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元,每个组织机构,每个党派用行为去践行正义,不断解决治理失效问题,去变为符合中国社会特点适合地缘环境的善治,让国家公民感觉到正义,一起共同去追求美好,这就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一切以人为本的制度,是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抛开所有意识形态,用正义去审视,用善治去衡量,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会愈发感知这一论断的重大意义。